□本報記者霍仕明本報見習記者韓宇
 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、遼寧省人民檢察院、遼寧省公安廳聯合出台《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規定),率先在全國制定辦理毒品案件證據規格。規定將於7月1日起施行。
  今天上午,遼寧省高院相關負責人向《法制日報》記者解讀了這一規定。
  規範毒品案件證據收集
  遼寧省高院刑事審判第三庭綜合組長薑鵬飛介紹,近年來毒品案件犯罪手段不斷翻新,客觀上對偵查取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,導致有時在具體案件中證據基礎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。雖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全面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、證明標準、各類證據的收集、審查和認定,但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特點,目前尚沒有一部系統規範毒品案件證據規格的法律、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。鑒於此,遼寧高院等部門經調研,出台了這一規定。
  薑鵬飛表示,規定共3部分35條。第一部分“一般規定”共8條,涉及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等;第二部分“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”共20條,涉及物證、書證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辯解,鑒定意見等;第三部分“證據的綜合審查與運用”共7條,涉及間接證據、技偵證據和偵查人員出庭等內容。
  訊問錄音錄像不得剪刪
  薑鵬飛介紹,規定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辯護權,明確“可能判處無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”是指,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。
  實踐中還會出現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辯解不通曉漢語,否認有罪供述的情況。為了使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獲得翻譯的權利,規定要求,對於不通曉漢語的少數民族、長期僑居國外、外國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或使人對其是否通曉漢語產生合理懷疑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應當為他們翻譯。
  如何規範錄音錄像?規定明確,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,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。錄音錄像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,保持完整性,並與訊問筆錄同步,不得選擇性地錄製,不得剪接、刪改。訊問結束後,應當製作同步錄音錄像的相關說明,並經訊問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。相關說明應當反映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,參與訊問的偵查人員、翻譯人員、犯罪嫌疑人姓名及訊問地點等情況。
  不得出所訊問嫌疑人
  薑鵬飛介紹,規定規範了物證、書證的收集、審查和認定;規範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、辯解的收集、審查和認定。規定要求,不得以訊問為目的將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進行訊問。對提押出所的,要審查是否出於指認現場、追繳贓物等工作的實際需要。
  在勘驗、檢查、辨認等筆錄的製作、審查和認定方面,規定明確,查扣毒品時應當場對毒品稱重,註明是否含包裝物重量,告知犯罪嫌疑人,並記入筆錄。稱重後應當場封存。
  薑鵬飛表示,規定還對間接證據的收集、審查和認定作出明確要求,其中規定,電子郵件、網上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,對認定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,必須及時收集和審查核實,並查明證據材料與犯罪嫌疑人的關聯性。
  本報沈陽6月24日電
  (原標題:訊問毒販錄音錄像全程不得間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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